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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刘建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刘建华 任期届满离任)

本人作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任期届满离任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公司审议的事项均进行必要的核实,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六年任期届满,自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此之前,本人持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现将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职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履历如下:刘建华,195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一级律师。曾任砀山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主任、副局长,安徽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安徽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共安徽省律协党委副书记。2017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6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本人不存在违反独立性的情况。截止目前,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年度履职情况

2023年度,本人于2023年1月16日届满离任,该16日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召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形;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会议上,就有关事项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亲自出席次数
11

三、总体评价

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2023年1月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六年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积极有效的工作支持和配合。

未来,本人仍将持续关注公司发展,希望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未来持

续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联系方式

E-mail:Liujianhualawyer@126.com

独立董事:刘建华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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