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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包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4号)核准,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9,575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9,575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5,641,108.4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108,891.52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8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88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金额(万元)
1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410002851920015942858,334.8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协议签订对象:

甲方: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实彪、李蔚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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