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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3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05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6号),同意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72,209,02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4,999,999.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1,617,311.5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03,382,687.90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5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

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资金用途
01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903030120190009888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02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86031110000088814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03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293016405013000154177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温州银行协议

甲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03030120190009888,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

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祖生、汪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二)与宁波银行协议

甲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86031110000088814,截止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祖生、汪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三)与交通银行协议

甲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3016405013000154177,截止2024年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亿A米橡胶传动带智能化产业园项目和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允许开通网上银行,账户签约付款管家。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祖生、汪建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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