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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力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吴培生、吴琼瑛、郭利军:

我局发现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三力士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方式、提前支付工程款方式累计占用三力士资金27,847.60万元。针对上述事项,三力士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7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三力士实际控制人吴培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利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合规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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