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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跃医疗: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解决公司部分业务板块产能制约的问题,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和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上手金钟江苏公司、利康医药江苏公司和上卫中亚江苏公司增资。

独立董事: 陈 平 王千华 李祖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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