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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ENERGY CO.,LTD.

二○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证券代码:002221 股票简称:东华能源

二○二〇年四月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度,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行使职权,较好地保障了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监事会召开了九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东华能源(宁波)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二)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四)2019年6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

(五)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选举余华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六)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八)2019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

(九)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巨潮资讯网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2019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认为公司目前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无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客观公正。

3、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通过对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对子公司担保的监督、核查,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报告期内不存在逾期担保或因担保导致的诉讼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4、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未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性交易,交易遵循了市场定价原则,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交易过程公平、公允,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例行回避,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7、对股权激励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38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 2017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周艳、张红军、吴敌、王宏波、汪远、唐海超、黄建、陈曦、陈星、陈晓龙、贺宇、杨倩共十二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00,000 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8、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已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已对有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相关程序,防止了内幕信息交易的发生。

9、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监事会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监事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各位监事列席了2019年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合法,实施程序正确,各项议案、报告的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0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经营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围绕公司的经营、投资活动开展监督活动。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公司更加规范化运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本报告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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