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关于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作庆在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及公司印章使用流程的情况下,与出借方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并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余额为206,441,280.55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00%。由于控股股东承运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黄作庆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碧天财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73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碧天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二、诉讼进展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5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碧天财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3、黄作庆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黄作庆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006元,由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562号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