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90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2和议案3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工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代行董事长叶华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数为8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96,133,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6,480,153股的38.635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89,023,0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078%。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110,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76%。
3、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316,8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765%。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206,5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7,110,2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7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代行董事长叶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刘刚、朱成博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1.01 关于提名张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1,863,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4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688%。
1.02 关于提名张同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1,169,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352,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1360%。
2、审议《关于提请罢免黄作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12,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031%;反对288,485,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174%;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12,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992%;反对3,6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190%;弃权2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9%。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20,8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2%;反对289,436,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387%;弃权2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20,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372%;反对4,620,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275%;弃权2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5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刘刚、朱成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