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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30兆瓦电站的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此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与《关于为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申请20兆瓦与10兆瓦电站的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下属子孙公司的担保总余额共计104,897.0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423,144.52万元的24.79%,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公司分别为全资孙公司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全资子孙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担保事项。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股东意愿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2022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中部分交易内容实际交易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是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减少了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情形。

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林晓峰先生、杨国强先生、陈嘉豪先生、杜正春先生、王礼伟先生和王艳女士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上述各位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后提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林晓峰先生、杨国强先生和陈嘉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杜正春先生、王礼伟先生和王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陈昊先生、龚艳平女士、陈嘉豪先生及黄振华先生、财务总监余永米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本次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林晓峰先生、付红霞女士、陈昊先生、龚艳平女士、陈嘉豪先生及黄振华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余永米先生为财务总监。

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实际日常经营所需,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为支持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和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东方”)分别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和1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续期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申请借款方式为公司直接向奥欣投资和喀什东方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支付,且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杜正春 王礼伟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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