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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认真审核并予以事前认可: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和2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额度构成关联交易,该笔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支持公司经营和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和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李青原 王礼伟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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