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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充分维护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完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综合了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公司的利润分配;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3. 利润分配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规模、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按以下原则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 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监事会应当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7.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 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则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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