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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2019年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15:00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南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6,432,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数的比例为45.846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数311,318,5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9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113,4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5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2、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3、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4、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5、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6、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430,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12,15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113,153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

8、审议《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431,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对2019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28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晁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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