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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召开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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