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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召开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3日以电子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讯方

式表决)进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对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必备材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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