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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五、关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如下: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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