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议案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公司上述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统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实时监控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关于为子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鑫及其配偶刘清女士、控股股东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
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骥勤”)为上述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符合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及资金需求,有利于各子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 侯莉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