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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华)

本人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14次,积极参与了7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变更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审查,认为杨柳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聘任杨柳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审查,认为被担保人暨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能有效地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为上海观峰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平、对等原则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0年3月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其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审查认为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审查后认为本次借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以及为融资担保中心此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0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020年4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执

行情况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决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股东权益;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按照经营发展规划,本着以效益为目标、控制风险为先导、合理安排、确保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对于实现公司经营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关于为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认为公司能够对上述议案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和高管薪酬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计划与公司经营业绩、行业状况、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符合商业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其经营战略及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上海观峰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盘活公司存量固定资产,满足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鑫先生、上海鸿孜为上述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上海观峰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对上海观峰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5、2020年4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引进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6、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2020年5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侯莉女士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故同意侯莉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对张雨人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张雨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雨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故同意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8、2020年7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关于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有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审议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9、2020年8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10、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变更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

注册会计师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张飞云先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故同意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飞云先生,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变更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故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同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0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19年6月12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职责,尤其是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主持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公司内审部保持联系,确保公司内控合规与财务安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王华电子邮箱:wanghua@002211sh.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王华202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许维亚)

本人于报告期初至2020年5月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任期内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9次,积极参与了6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本人在任期内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独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于变更公司内审负责人的议案》审查,认为杨柳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杨柳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审查,认为被担保人暨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能有效地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为上海观峰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平、对等原则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0年3月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其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对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审查认为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审查后认为本次借贷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借贷提供担保、以及为融资担保中心此次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0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020年4月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决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股东权益;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按照经营发展规划,本着以效益为目标、控制风险为先导、合理安排、确保重点、控制一般的原则,对于实现公司经营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关于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及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关于为子公司2020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认为公司能够对上述议案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和高管薪酬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计划与公司经营业绩、行业状况、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商业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其经营战略及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上海观峰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能

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盘活公司存量固定资产,满足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及公司实控人杨鑫先生、上海鸿孜为上述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上海观峰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对上海观峰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5、2020年4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引进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6、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7、2020年5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侯莉女士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故同意侯莉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对张雨人先生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张雨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雨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故同意聘请张雨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履行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0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19年6月12日经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职责,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许维亚电子邮箱:xuweiya@002211sh.com

以上为独立董事许维亚2020年度任期内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许维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侯莉)

本人于2020年6月至报告期末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2020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提出积极建议,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度任期内共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5次,积极参与了1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详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日常运作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对《关于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有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审议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2020年8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3、2020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变更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张飞云先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可以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故同意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飞云先生,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变更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故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同时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等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网络和专业杂志等媒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0年度,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深入调查,进而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督和核查,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3、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是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的维护

了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任职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2020年7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选举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各委员会委员职责,认真参与各委员会会议,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内审部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公司内控合规与财务安全。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侯莉电子邮箱:houli@002211sh.com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以上为独立董事侯莉202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述职人:侯莉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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