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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9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会议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现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拟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华 许维亚

2020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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