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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推荐四川华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规范性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由交易双方协调确定,且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业务收费标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与新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钦文 王 雪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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