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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以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阶段性投资理财,向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

孟繁锋 ________________

王玉萍 ________________

邵毅平 _________________

2022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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