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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二、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没有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王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葛骏敏先生、姚峻先生、吕佩芬女士、王国松先生、马鹏程先生、沈玉华先生、章林先生、彭皓先生、薛永峰先生、毛启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吕佩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三、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份回购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授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黄卫书 孟繁锋 平衡

2019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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