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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进行调整。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事项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概况及进展

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因进行2018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8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4,521,4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5.28%,最高成交价为5.0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6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62,251,183.95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

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年01月11日颁布)规定,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上述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将原方案中“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12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调整为“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除此之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与原回购股份方案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相关审议程序

1、2019年9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份回购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授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份回购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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