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总经理马军民先生提名,同意聘任李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经审阅以上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以上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以上人员。
独立董事:
谷秀娟 马洁 董一鸣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