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出具承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承诺事项主要是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合鄯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出具《关于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的函》,本次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