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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证券代码:002201证券简称:九鼎新材公告编号:2020-2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2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顾柔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92,206,172股,占股份总数的27.7339%。其中:现场出席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90,423,16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1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83,00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363%。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6人,代

表股份1,783,00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3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曹亚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1,896,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4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479%。

1.02选举雷志高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1,896,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4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3,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479%。

曹亚伟先生、雷志高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92,206,172股。同意90,516,2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73%;反对1,669,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08%;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15%;反对1,669,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56%;弃权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9%。

余泽元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曹亚伟先生,出生于197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工商管理硕士,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理财规划师,高级项目管理师,并购交易师,深圳市国标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特聘研究员,持有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资本运营中心负责人,上海中河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丹斯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北格林森绿色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武汉爱立方儿童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曹亚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曹亚伟先生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雷志高先生,出生于1991年,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准保荐代表人,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西安曲江文化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西安曲江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副总裁。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雷志高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雷志高先生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

任职资格。

3、余泽元,男,出生于1968年,本科学历。历任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深爱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成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监事。余泽元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余泽元先生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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