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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交投: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2-08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6,118.41万元。反诉涉案金额上限为2,704.80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案及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以最终判决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收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状》等法律文件,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园园林”)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涉诉金额为6,118.41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74)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向易园园林提起的反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1.反诉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确认反诉原告公司与反诉被告易园园林签订的《遂宁仁里古镇PPP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补充协议》”)及《遂宁仁里古镇PPP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执行备忘录》(以下简称“《执行备忘录》”)无效;

2.判令易园园林向公司返还1,932万元;

3.判令易园园林赔偿公司资金占用费321.62万元(以1,932万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全额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反诉之日为321.62万元);

4.如法院未支持公司上述1、2、3项基于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则判令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解除,同时判令易园园林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545.60万元,并返还超过单倍定金部分的已付款1,159.20万元;

5.判令易园园林承担公司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保函)费及律师代理费。

(三)反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公司与反诉被告易园园林,案外人遂宁东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文旅”),公司持有遂宁文旅44.1%股权,易园园林持有45%股权。2018年6月,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受让易园园林所持有的遂宁文旅45%股权,之后公司与易园园林签订《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按照评估价值受让易园园林所持有的遂宁文旅10%股权。为加速推进剩余35%股权收购,公司与易园园林于2019年8月签订《执行备忘录》,明确了“公司收购易园园林持有的遂宁文旅全部股权,需支付易园园林未建部分工程收益总额3,864万元”。后因易园园林自身资金链断裂并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和被

执行案件,35%股权被易园园林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司法查封,公司与易园园林并未签订针对35%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剩余35%股权未履行评估等法定程序。公司认为,在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遂宁文旅35%股权未履行评估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与易园园林签订《合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可能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所以《合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易园园林应当予以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如人民法院未支持公司基于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公司认为,《合作补充协议》及《执行备忘录》即便有效,应属于股权转让的“预约合同”,应当订立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后方能完成股转。因易园园林的原因,其所持遂宁文旅的35%股权被司法查封,导致遂宁文旅35%股权不能正常开展评估、转让等程序,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易园园林无法履行其自身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545.60万元(单倍定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为3,864万元的20%即772.80万元,双倍定金为1,545.60万元),并返还超过单倍定金部分的已付款1,159.20万元(公司已付1,932万元,超过单倍定金的部分为1,159.2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诉讼各方当事人起诉/被诉时间案由诉讼请求涉诉金额 (万元)诉讼进展
1原告:云南聚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公司2022年9月劳动争议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11.83万元;2.请求判令被11.85官渡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告支付原告垫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0.02万元。
2原告:李兴锦;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云投生态种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请求判决终止履行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晚春含笑培育协议》《苗木养护协议》。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尚欠的养护费用人民币84.68万元。3.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将苗木实际搬离原告养殖地点之日止的养护费。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84.68与原告达成和解。
3原告:公司苗木花卉经营管理分公司;被告:云南神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0月买卖合同纠纷1.请依法解除原、被告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书》,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收取款项人民币114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78万元; 2.原告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128.78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已进行上诉。
4原告:公司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云投生态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神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1月买卖合同纠纷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书》,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收取款项人民币42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4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2万元; 2.原告实现权利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127.00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已进行上诉。
5仲裁申请人:聂聃;仲裁被申请人:公司2022年8月劳动争议纠纷1.请求自2022年8月3日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98271.29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0.41万元;驳回申
万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7万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施项目应得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0.94万元。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法院未对上述诉讼及公司反诉进行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将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反诉状》;

2.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6556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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