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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五: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核了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40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合计3,92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的原激励对象陆卫忠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在公司担任的全部职务,该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172,380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2.14元/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吉可先生2018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该激励对象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7,5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1.77元/股。同意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69,880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骏民、李健、薛海波

2019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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