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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1-006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6号)核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8,787,182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人民币8.74元/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649,999,970.68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4,75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31,86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4,618,100.7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8210006)。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年11月6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于2017年1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年4月9日,公司与中信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于2018年4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基于RFID技术的智能物联运营支撑系统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该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 “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菏泽中丰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请见于2020年11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中信证券及专户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00106116382,截至2021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山东新型BOPP薄膜及复合纸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实施主体为甲方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菏泽中丰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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