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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4民初1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中院立案后,向两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于2022年9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2年9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5),详细披露了公司诉中麦控股、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9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嘉兴中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4民初14号。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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