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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8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李章旺与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赣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灿星公司、李章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赣民终7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南昌中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8-90),详细披露了原告灿星公司、李章旺诉被告巴士科技公司、中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又因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移送南

昌中院进行审理。

三、本次判决情况

南昌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李章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922元,由原告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1民初84号。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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