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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3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在线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高搜易公司”)与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控股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南山法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麦移动公司、中麦控股公司、王献蜀、高霞经深圳南山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深圳南山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5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94)、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详细披露了原告前海高搜易公司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

详见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与公司相关的判决

深圳南山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具体如下:

“关于被告巴士在线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做为上市公司经公示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拟制人格的法律主体,其意思的形成来源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公司法之所以有上述规定,在于避免个别股东或公司高管滥用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从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成为作为担保债权人的原告的必要义务。本案中,原告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告巴士在线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经过公示,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在签订涉案《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就涉案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故即使巴士在线公司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也不能就此认定系巴士在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原告系善意第三人。如果认定担保关系成立或让巴士在线公司据此承担担保义务,则与上述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精神相违背。综上,原告疏于审査巴士在线公司对本次担保所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深圳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对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216.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

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南山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当时知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2,06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非终审结果,故公司暂不对上述已对预计负债确认的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调整。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5669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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