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3834号】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传票》【(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5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94),详细披露了原告 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高搜易”)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3834号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前海高搜易、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南山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裁定--(2018)粤0305民初5669号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被上诉人前海高搜易在涉案《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根据约定,本案争议由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委托人即被上诉人前海高搜易,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深圳中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收到深圳南山法院《传票》(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到深圳南山法院就案号“(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