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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0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民辖终54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2018年4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4),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巴士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12月7日中麦控股作为甲方,原审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案标的超过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巴士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上诉人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特此请求广东高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2016年12月7日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

《保理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根据深圳国投保理公司与巴士公司同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深圳国投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同时,根据其起诉的请求,本案标的超过5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广东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巴士公司住所地不在广东省,且本案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广东高院予以维持。巴士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广东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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