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4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27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

南昌中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献蜀、高霞的起诉,南昌中院予以准许。

二、本案基本情况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5)、2018年6月12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2018年7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6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一)案号(2018)赣01民初8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686222.2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9686222.22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39000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15元,由赵从宾负担7515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号(2018)赣01民初9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7000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46元,由赵从宾负担3746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号(2018)赣01民初10号判决情况:

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赵从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2、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从宾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8000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5000元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63000元;

3、驳回赵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35元,由赵从宾负担40000元,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的借款本金共计7000万元,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已确认预计负债。

除本金以外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等,公司尚无法准确计算应分担具体金额,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公司将按法院执行具体时间、具体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8号;

2、《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9号;

3、《民事判决书》(2018)赣01民初10号。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