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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巴士:关于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2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1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 09 民辖终 26 号和
(2018)浙 09 民辖终 27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
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1)、2018 年 5 月 3 日发布《关于收到舟
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1), 详
细披露了“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
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王献蜀、高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9 日、2018 年 5 月 3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案号为(2018)浙 09 民辖终 26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
审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企业借贷
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向舟
山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
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舟山中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中麦
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只能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为舟山市定海区,本案中的上诉人中
麦控股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与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
同》,保证合同对管辖约定与借款合同的约定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
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现上诉人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
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上诉,显然有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驳
回其管辖异议,应属妥当。上诉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舟山中
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案号为(2018)浙 09 民辖终 27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企业借贷纠纷一
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13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舟山
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舟山中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中麦
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只能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地为舟山市定海区,本案中的上诉人巴
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与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保
证合同》,保证合同对管辖约定与借款合同的约定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
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现上诉人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上诉,显然有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
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应属妥当。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舟山中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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