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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收到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
粤 03 民初 6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善县,根据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2016 年 12 月 7 日中麦控股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
签订了《保理合同》,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
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
定该《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保理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
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
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处理。上述约定,是各方当事人
的合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原告即《保理合同》中的乙方,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案标的超过 5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
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
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
诉讼标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本案有管
辖权。
    综上,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深圳中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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