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姜俊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邢颖、财务总监叶新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0.9.30 2009.12.31 增减幅度(%)
总资产(元) 1,170,533,918.13 1,074,564,488.83 8.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728,348,584.19 718,280,179.25 1.40%
股本(股) 141,560,000.00 141,560,00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1452 5.0740 1.40%
(元/股)
2010年7-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2010年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373,117,374.61 9.88% 985,393,092.94 12.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8,551,086.14 15.07% 80,809,182.94 20.5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177,464,796.83 10.3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1.2536 10.32%
(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017 15.06% 0.5708 20.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017 15.06% 0.5708 20.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0% 0.40% 11.11% 1.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3.87% 0.30% 10.97% 1.44%
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附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80,246.85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2,313,216.02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53,104.4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708,871.67
所得税影响额 -448,831.72
合计 1,128,370.19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21,63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北京轫开投资有限公司 11,296,911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23,105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 1,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刘蓉蓉 978,000 人民币普通股
吉宁 562,305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63,3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03,791 人民币普通股
李志成 306,829 人民币普通股
北京市天安门旅游服务集团 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0年1月14日,公司与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王府井大街172号、174号、176号丹耀大厦中属于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4、5层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2010-02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期末,购房价款92,662,920.00元及契税2,779,887.60元已经付清,房屋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于2010年7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03 年3 月7 日与北京天创世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世缘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公司购买天创世缘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北里309 号楼A 座的房屋,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对所购房屋进行面积实测存在争议导致本公司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发生纠纷,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与天创世缘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共有面积分摊原则进行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并为本公司办理房屋的产权证。2009 年天创世缘公司就此案提起了反诉,要求我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并补交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165.72 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3.3 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