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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9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6号)核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甲方”)配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8,890,83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183,057.6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5,653,459.9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640,529,597.7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1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配股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591号)。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账号为931903397610777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9年7月26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支付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放收益,甲方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万里、盖建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为提高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业务。甲方已将办理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事项通知了丙方,并且乙方就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业务说明如下:

1、对公智能通知存款是乙方为重点客户开通在活期账户存放资金,以通知存款利率结息的存款模式。经甲方申请,乙方将账户开通此功能即可。

2、本次将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开通对公智能通知存款后,募集资金仍在专户中存放,不会转入虚拟户或子账户中。

3、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可以随时支取使用存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

4、除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外,确保其它公司、机构或个人无任何权利划转募集资金专户内的款项。

5、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业务不属于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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