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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2021-055)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1224改(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1-055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粤民初31号案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30)。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恢复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76)。

2021年4月,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确认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时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交易对价及赔偿损失,诉讼金额暂计人民币5.3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021)。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

1. 《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方荣梓、黄若梅、天津市瑞懋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对价现金共38637213.33元;

三、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平、唐宇婷、夏文洵、孙健、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道泓创新(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补偿股权转让对价股票现金价值共166754247.09元;

四、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增资款损失4500万(扣减追缴部分)与中介费、差旅费损失12367998.15元,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对上述损失的60%承担与其原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比例相一致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孙慧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天津市瑞懋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山南中科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众享石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八、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 《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负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其退赔的职责、义务,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该部分权益已经得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另行就该部分财产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生效的本院(2018)粤刑终8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犯合同诈骗罪,并依法追缴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被骗的现金和粤传媒股票,故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请求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向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返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粤传媒股票的现金价值、股票分红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对叶玫、乔旭东、王伟东所提起的返还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包括现金与股票)、股票分红及利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

2.《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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