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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规范投资程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本制度下文亦称为“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在境内外实施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二)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

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

(四)其它各种形式的投资。

投资主体购买投资方向主要为中国市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按照公司相关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所从事的间接投资活动,此类间接投资活动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按相应合伙协议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列入公司“三重一大”范围的投资类项目;

(二)列入公司“投资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

(三)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公司的主业是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及各级投资主体的公司章程中营业范围和发展方向确定的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额,指投资主体在投资项目中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的实际出资额,不包括项目投资总额中的

合作方(如存在)的出资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投资项目应遵循“先党内、后提交”的原则;

(二)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布局调整的要求,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主业和战略发展规划之外的投资;

(五)投资需综合考虑项目投资的各方面因素,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资金水平、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六)充分预测投资风险,采取降低风险的各项措施,尽量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对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风险不可控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七)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严格控制并购风险;

(八)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审慎开展、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业的正常运行。不以金融为主业的投资主体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九)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注重投资综合回报,对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坚持效益优先,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

(十)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十一)应当考虑资金流动性,投资期限须合理配置,兼顾日常经营需求与投资安排;

(十二)投资应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层级审批,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投资主体以及所有参与投资业务管理的人员,在投资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加强投资管理纪律建设,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一)严守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投资管理工作纪律,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投资管理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

(二)严守投资纪律。

根据投资规模和内容等合理选择优质投资标的,充分论证

投资可行性及评估风险,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决策审批程序,确保决策科学严谨。加强投资项目投前、投中、投后各阶段监控,不允许超越权限决策,不得随意简化、合并相关环节,重大项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汇报。

(三)严守廉洁纪律。

严以律已,清正廉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反对任何利用职责谋求私利的行为,不得利用投资管理工作所获取的信息进行非正常获利,营造清正廉明的投资环境。

(四)严守保密纪律。

投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接触到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开展投资管理各项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财务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律咨询以及风险评估等事项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其中,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聘请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从事跨国投资项目咨询的经验,熟悉投资所在国(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投资主体

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实施过程及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投资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必要时应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和决策管理权责清单,公司党委对投资项目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拟订和实施投资计划,按照党委会集体决策意见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授权,组织具体投资项目的开发、论证、实施和整合,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公司党委会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投资论证机构,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供决策参考,具体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按照公司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理财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投资决策机构,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议,

具体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按照公司相关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是投资活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执行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工作。若投资主体与实际出资主体不一致,仍以投资主体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开展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本公司投资业务的执行部门,负责相关投资项目执行工作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业务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资主体投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证书等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对除理财业务之外的投资项目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负责投资项目风控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参与投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投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对投资业务可能出现或所涉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意见。风险控制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搭建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制定并完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流程、策略等;

(二)参与公司投资活动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工作,并负责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管理,对投资业务开展进行全面动态风险监控,负责识别、评估并提示投资项目的风险,梳理风控节点,并提出适当的风控意见,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投资

风险;

(三)其它与投资活动风险控制管理相关的内容。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产品的相关工作,并对所涉及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归集,做好上述投资业务的档案保管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参与投资管理工作,包括参与投资项目前期可行性财务分析及论证工作,对投资事项提供专业的财务意见;负责资金筹集和调拨,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协同办理出资、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负责对投资活动开展审计工作,对投资项目程序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推动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必要时可组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提醒,公开信息披露,统筹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履行相应提交、组织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拔及推荐投资项目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委派人选;根据公司决定履行委派手续,负责委派人员工资关系、岗位、薪酬考核等管理;配合对收购兼并类投资项目的用工和社保情况的调查,以及投

资项目所需专业人才的引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投资管理工作中的决策行为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与流程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类别和投资金额对投资项目进行逐级审批,根据相关规定需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者审批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投资决策主体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时,要明确投资目的和主要目标,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或在电子审批流程中发表意见,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投资审批权限

(一)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定义的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证券投资总额(除股权投资基金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总额(除股权投资基金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除本条第(一)款外的投资项目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计算交易(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

收入。否则以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占对应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投资项目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公司从事除本条第(一)款外的投资项目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否则以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占对应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资产总额和与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公司从事的投资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

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经营业绩目标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二)投资资金规划:提前进行资金规划,结合整体经营情况确定资金用途后,根据投资资金数额、期限等,合理规划闲置资金的投资;

(三)投资项目分析:搜集各种可行的投资项目信息,根据专业判断和评价,从中选择适合当前需求、可操作的具体项目,编制投资建议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

(四)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投资建议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职能部门意见,拟进行投资的项目应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分

级审批;

(五)投资项目实施:经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应进行合同等相关项目文件的签署并实施资金划付工作;

(六)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对项目进行投后跟踪管理和监督,投资项目到期后对收益进行核对分析。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体要做好投资项目决策的前期论证,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议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尽职调查报告(如需);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融资方案或资金筹措方案;

(四)审计报告(如需);

(五)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如需);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项目合作方案、意向书或协议(草案)(如有);

(九)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相关工商资料和资信证明(如有);

(十一)境外投资的交易结构、项目公司或平台公司设置、人员安排等方案;

(十)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等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证券投资审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其他必要材料。

对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审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方案、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如需)、其他必要材料。

涉及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投资事项,需要对其科学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论证。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与处置,必须报公司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若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主体应安排专人负责事中管理。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由投资主体控股的,投资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具体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非由投资主体控股的,投资主体除按相关规定

和合作协议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其他人员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之外,还应组建项目的投中管理小组,负责事中管理。投中管理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委派人员。

(三)基础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护、维护项目除外)由项目具体实施的投资主体委派专人负责。

(四)证券投资由投资主体的投资执行部门委派专人负责。其中,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根据合伙协议有权委派或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投资主体应按相关协议委派或推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并负责组建投中管理小组,负责事中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体或投中管理小组应当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问题重大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投资主体总经理办公会。同时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再决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额超过审批额度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不能按约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享有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其中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中止、终止和退出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退出方式在投资时已有约定(投资的合同文件等有明确条款)的,按约定方式实施。

(一)证券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经营存续期限和退出方式的,按约定方式实施。

(二)证券投资项目出现延长经营存续期限的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审议;出现其他导致约定退出方式变化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投资项目约定了回购条款的,触发回购条件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投资项目未触发约定的退出条件,但投资主体或投中管理小组认为有必要退出时,应及时提出投资退出的建议,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对中止、终止、退出方式没有明确

约定的,投资主体或投中管理小组应根据对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提出投资完成、中止、终止、退出时机、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审批权限进行项目完成、中止、终止、退出决策审批。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预期将损害投资主体利益;

(二)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三)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主体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终止和转让时,投资主体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等各项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公司依据发展战略和投资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通过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针对重大风险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并在投资活动中落实规范化的风控要求,从而将风险控制在公司风险承受度范围

以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依法合规、合理把握投资重点和节奏,切实防范各类投资风险及安全问题。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实施内部重组有需要的除外;

(二)严禁对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涉重大诉讼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四)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五)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时,应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六)其它风险。

第七章 负面清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机构、出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及时调整公司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报公司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制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征求意见,具体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章 责任追究和免责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体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在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投资主体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的;

(二)报决策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监管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六)对可能危及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投资主体权益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体各相关工作人员与投资项目或参股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益输送,或存在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为营造创新发展、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助推公司产业转型、机制改革、管理提升,如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失误,符合一定条件的,对相关投资主体和个人免于问责。具体适用范围及条件按照《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调查,对事实复杂、专业性强的事项,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决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投资主体重大投资事项在策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均应严格保密,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知晓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五十条 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部负责根据决策情况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粤传媒[2019]12号)、《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4月)、《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投资的内控制度》(2015年7月)同时废止。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投资项目。

3.不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办法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内商业性投资项目。

7.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外商业性投资项目。

8.投资后将造成资产负债率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项目。

9.不符合中央、省、市经济管控导向的境外投资项目。

10.在高风险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11.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项目,单位实施内部重组有需要的除外。

13.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涉重大诉讼的企业合作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2.投资额大于1亿元人民币的境外投资项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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