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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2、本次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3、本次选举的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同意提名汪东颖先生、严伟先生、庞江华先生、汪栋杰先生、王彦国先生、刘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邹雪城先生、谢石松先生、唐天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审议。

二、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珠海芯和恒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东颖先生、汪栋杰先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4、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珠海芯和恒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 关于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保护Lexmark避免受到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进一步支持Lexmark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发展,系根据子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境外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

邹雪城

刘纯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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