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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御银: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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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ST御银 公告编号: 2022-030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4号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34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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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5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8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24,43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股份99,325,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7%。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1,11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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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8,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84%;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4,1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72,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82%;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599,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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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8,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93%;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3,599,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8,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93%;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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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1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3%;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00,8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6%;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783,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14%;反对97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783,7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14%;反对975,9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793,2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1%;反对966,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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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793,2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1%;反对966,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793,2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1%;反对966,4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任雁萍、张颖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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