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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讨论后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州御银金融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7,100.00万元。上述担保是为了上述全资孙公司建设高新科技园项目资金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未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应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61,191,2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四、关于2021年证券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证券投资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部设有严格的决策程序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并能够严格遵照执行。证券投资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并严格控制投资的资金规模,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盈亏情况、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核,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符合监管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制度完善,决策程序科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2021年度部分资产报废处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处置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数据和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处置。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2、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计划使用的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于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是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配置,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和对外支付造成影响;且公司就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已建立了《证券投资及衍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为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提供了制度保证,公司坚持规范运作,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

2、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计划使用的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于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是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配置,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和对外支付造成影响;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含)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国常、张华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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