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特电机: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职工代表1名。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公司财务;

(三)有权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的召开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或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等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条 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和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5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