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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至2021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18,613,0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523,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8,089,7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20,167,2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77,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8,089,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410,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1%;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9%;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49%;反对1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9%;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议案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421,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3%;反对1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7%;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7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90%;反对1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68%;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范青律师、王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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