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出具的(2020)桂03民初233号《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桂林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民生银行桂林分行的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被告一: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彭朋
被告三:韦越萍
被告四:宋小忠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104.270833万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07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之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604.270833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县定江镇长丰路27号(地号GB0002)1#生产车间第1至3层房产及对应土地,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二彭朋对被告一第1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三韦越萍对被告一第1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第1项所列债务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如有)、保全费用(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一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保全情况
1、桂林中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桂03执保84号):查封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长丰路27号(地号:CB00022)1#生产车间第1至3层(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灵川县不动产权第0012016号,共有宗地面积:19210.6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36754.83平方米,使用期限:2012年03月31日起2062年03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2、桂林中院出具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桂03执保84号之一):冻结被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桂林广陆数字测控有限公司享有出资额3000万元的股权(股权持股比例100%)。冻结期限二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类型 | 诉讼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张义兵等人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劳务仲裁 | 469,200.00 | 部分劳动仲裁案件已调解完毕,部分等待仲裁。 |
2 |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广陆工具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719,152.96 | 一审程序 |
三、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仲裁的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尚未造成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