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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432 号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签署<股票转让之框架性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彭朋、第二大股东博创金甬、第三大股东南通富海与南通东柏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柏文化”)签署了《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彭朋、博创金甬、南通富海正筹划将其分别持有的占东方网络总股本的5.84%、6.71%、6.71%的股份全部转让予东柏文化及或东柏文化指定的主体。框架协议中约定上述转让方将持有的对应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在股票交割日之前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的主体行使。12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进展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东方投资前期与相关各方投资设立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持有该合伙企业的信托计划到期,按照《合伙协议》和《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公司需承担81,859,745.84元的支付责任。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请补充披露上述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主营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按照协议约定,公司表决权委托生效具体时间为协议签署后的13个交易日内。请说明上述股东进行表决权委托的原因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结合上述股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相关主体签署上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是否违反股份限售承诺,上述股权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详细说明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及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请你公司自查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该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情形,如是,请充分说明并提示风险。

6、请详细说明公司需承担上述81,859,745.84元的支付责任的原因、依据及计算过程,请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况及信贷授权情况等,说明公司支付上述资金的资金来源,并提示相关风险。

7、请说明上述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的经营状况、投资情况、主

要财务数据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此次承担支付责任的会计处

理、对公司2018年的财务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8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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