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违法对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进行人事任免。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变更以下公告:
(1)更正《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删除原披露内容“目前,公司已免去梁喜才建华医院总经理、执行院长职务,并成立建华医院领导小组,全面主持协调建华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更正《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原披露内容“梁喜才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变更为“梁喜才先生的辞职报告导致建华医院董事会低于法定三人,违反《公司法》不得生效”。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内容由法院予以裁量。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建华医院原股东。原被告于2015年6月签署《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约定,被告同意保持原告作为建华医院的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地位,建华医院保持现有的管理架构、治理结构,并独立运作;在未来成立的医疗集团内,被告同意原告推荐梁喜才担任医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备忘录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交割义务,建华医院于2016年1月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成为建华医院的唯一股东。但是被告却一直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多次干预建华医院的经营管理,擅自违法、违约发布通知或公开发布公告进行高管任命;擅自违法、违约解聘员工;违法改组董事会,成立领导工作组,强行接管医院、以医院管理者的名义对外沟通等扰乱建华医院的经营稳定,影响建华医院的经营业绩,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