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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江新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东海证券对楚江新材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55号《关于核准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缪云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向4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6,405,10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7,499,997.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814,459.74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685,537.5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11日到位,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9]617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9年6月1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东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芜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8112301011200511296),金额为73,423.00万元。

2019年6月27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鸟高新”)、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宜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宜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工商银行宜兴支行(账号:

1103028829201082453)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为19,200.00万元;在农业银行宜兴支行(账号:10648301040017410)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为22,600.00万元;在中国银行宜兴支行(账号:51837339774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金额为2,900.00万元。

截至2022年4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项目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8112301011200511296
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能建设项目工商银行宜兴支行1103028829201082453
碳纤维热场预制体产业化项目农业银行宜兴支行10648301040017410
江苏省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中心项目中国银行宜兴支行518373397742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开户银行账号资金余额
飞机碳刹车预制体扩能建设项目工商银行宜兴支行11030288292010824530.00
碳纤维热场预制体产业化项目农业银行宜兴支行106483010400174100.00
江苏省碳纤维织物工程技术中心项目中国银行宜兴支行518373397742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审议程序。鉴于公司已按规定完成相应募集资金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子公司天鸟高新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将上述账户的销户利息转入公司基本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楚江新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对楚江新材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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