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广州智光能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州智光能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智光电气持有能效基金财产份额从47.5%提升至74.9967%。此次公司收购能效基金财产份额,更有利于促进公司储能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张德仁 邵希娟 潘文中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